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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

判傷

收到保險公司的支票,我擔心多時的事情總算告一段落,而且,這還是受僱兩方都是相贏的結果,視為一件值得高興的事!

過去一年,事情一日未結束,我不敢洩露端倪;這種事件不算得上正常情況所產生,僱員僱主都難免責任,事件不尋常卻偏恰給遇上,只好無奈地將之當成歷煉,年多的忐忑難安,總算事過境遷了。

事 情發生於一名受僱未逾試用期的司機,因所要照顧的車輛被一位集團海外合作夥伴留港期間借用去,自然也連帶司機也被借用過去。這位外國人對香港勞動保障法律 自然不熟悉。 事實上將心比己,對於一些很輕量的手攜搬運,也很自然地不以為然吧。見司機身裁實悟又曾任職貨運公司,還報稱從前需要搬運貨物的;就順而賴之將簡單搬重如 行李、書刊、雜物等物事交托之。

司機同事初時自然也對這些短途手攜搬物視作等閒,也許就是疏於注意;就正如新聞部近年在電視廣告及公民教育推廣中,都不斷呼喻市民不分年齡都得要正視正確搬重的姿勢,以保護腰椎及脊骨健康。

意外就正正是意料之外;某天,員工回報,腰因搬運重物而導致受傷,醫生囑咐不能如常工作,必須長時間休息;如是者,司機停工接近一年,期間一直以政府醫生的休息指示不間斷的繼續休養在家,及進行每次排期都相隔很久的一次物理治療。

雖 說在這種受傷康復期的員工都是依據勞工法例以4/5工資支薪;可是,我相信所有僱主在遇上這樣的狀況後,不明無限期延續後,都會出現猜疑、不信任、甚至不 服氣的態度。試問每一次覆診,醫生短短一句重複的傷況報告,然後就是三個星期不等的接連性休假,而受傷員工也不見得如何重傷,行走生活也看似如常;月復月 的醫療指示,叫人如何可以欣然?!

人事部往往在這些事情頭上,都左右為難,又苦無法可施;每到支薪時,又得代為受罪,聽著老闆們抱怨聲;偏偏勞工處醫事報告卻在這時說推論這傷不似因工而成,於是怨懟及認為員工有騙傷之嫌更大;這報告更正正就是遞呈工傷法庭的最大佐証。

莫說這個職位所面對的攜物,本來就不見得是如何超過常人可承負的重量;也說這種所謂意外也並無確實當場証據証物証人可以作個公証。即使不是作偽,這樣判症時間一拖,僱主自然會偏向不信任,偏偏也無法去証實;難道要僱用狗仔隊去追蹤該員工的生活不成?

判傷一日未定,一日都是僱主先盡受其害。職責懸空,薪金照付,多請一個臨時替補又不公平,兩重支薪自然也是個問題。我只能說向勞工處求得的只能是慨略指引,根本沒有確實可借鏡,如何處理從善,只能靠自己摸索。

還幸好一再要求保險公司派公証人員去覆查醫療過程、受傷僱員傷患狀況;由他們去處理這種「偵探」角色,總算分擔了這重「責任」下的壓力。

最後,工傷法庭還沒有判傷,只是員工自行由醫生判斷為可以重返相同崗位,保險公司結果把該員工在休息期間由公司所支薪的全數賠償;總算都是一個叫人滿意的結局。



(按勞工法例指引注:)
工傷病假
  • 工傷病假上限為24個月, 僱員若24個月屆滿後仍未能回復工作, 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(不超過12個月為限) 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, 僱主需支付按期付款, 直至僱員工傷病假超過上限為止
工傷病假錢 (按期付款)
  • 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, 僱主需向僱員支付工傷病假錢, 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的五份四或過去12個月之平均收入之五份四, 以較高者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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